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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平受贿走私被判处无期徒刑

2000-08-10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新华社北京8月9日电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作出一审判决,李平因伙同成克杰受贿和另外参与走私犯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港币2688万余元,罚金人民币40万元,其他赃款予以追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7月27日公开审理了李平受贿、走私普通货物,张静海走私普通货物一案。法庭审理查明,香港商人李平于1993年底与成克杰商议各自离婚后结婚,并商定:由李平出面,利用成克杰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二人收受钱财,存放境外,以备结婚后使用。此后,自1994年初至1998年初,李平在得知有“好处费”后,将有关请托事项告诉成克杰,由成克杰利用当时任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副书记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的职务便利,先后为广西银兴公司、桂信公司、铁道部隧道工程局谋取承建工程项目,帮助贷款及为甘维仁晋升职务等。事后,李平与成克杰共同从中收取贿赂款、物合计人民币4104万余元。李平除支付帮助其转款、提款的香港商人张静海人民币1150万元外,其余部分都按约定,存放境外银行。案发后,上述赃款、赃物在李平的配合下全部追回。

此外,1992年9月至1994年8月间,李平还伙同张静海私自销售免税进口的汽车4辆,偷逃关税合计人民币38万余元。

法庭认为,李平伙同成克杰,利用成克杰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李平伙同张静海非法倒卖免税进口汽车,偷逃关税,已构成了走私普通货物罪。但李平在有关部门调查成克杰其他违法问题时,能交代其与成克杰受贿和伙同张静海走私的全部事实,积极主动退赃,并揭发了成克杰单独接受他人贿赂的其他事实,经查证属实,分别构成自首和立功。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对其所犯受贿罪减轻处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港币2688万余元,其他赃款予以追缴;对其所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港币2688万余元,罚金人民币40万元,其他赃款予以追缴。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张静海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张静海帮助李平转款、提款的非法所得人民币1150万元,也同时被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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